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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山市人民法院破產審判十大典型案例(2021-2023)

     

    目錄一覽表

     

    1 昆山某置業(yè)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2 昆山市某印刷有限公司、王某某合并“破產”案

     

    3 江蘇某服飾有限公司執(zhí)行轉重整案

     

    4 昆山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5 某模具(昆山)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6 昆山某房地產發(fā)展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7 昆山某針織有限公司、昆山某制衣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8 昆山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破前暫緩執(zhí)行”案

     

    9 昆山某英語培訓中心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10 昆山市某森堂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案例1
    昆山某置業(yè)有限公司破產重整
    ——“執(zhí)破融合”助被執(zhí)行企業(yè)復工保交樓
     

     

    基本案情

     

    昆山某置業(y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2014年因未年檢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2012年以來,法院受理涉該公司的商品房銷售、抵押借款、建設工程、民間借貸等訴訟、執(zhí)行案件共計70件,涉案總金額達7億余元。該公司名下主要財產是其建設的商住大廈,建筑面積2.61萬平方米,共有房屋138套,房屋基本銷售完畢并已辦理網簽手續(xù)。2012年10月,因該公司缺乏資金,商住大廈停工。在相關執(zhí)行案件中,抵押權人要求整體拍賣商住大廈,購房人要求續(xù)建交房,普通債權人要求公平受償。

     

    法院審查認為,若直接將商住大廈按在建工程拍賣處置,施工許可證等資質難以重新辦理,也難以續(xù)建驗收,無法保障購房人權利,決定通過“執(zhí)破融合”機制化解執(zhí)行困境。執(zhí)行法官會同破產審判法官召集購房人、其他權利人協商處置方案,充分釋明了執(zhí)行程序中無法確保續(xù)建完工的情況,引導債權人申請“執(zhí)轉破”。2019年4月,法院裁定對該公司破產清算,并甄別出應予優(yōu)先保護的消費性購房人47戶。同時,法院依托府院聯動機制,積極與市場監(jiān)管部門溝通協作,在破產程序中恢復了該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在此基礎上,法院裁定將清算程序轉為重整程序,推動引入約2億元投資,用于債務償還、工程續(xù)建。在法院的指導下,破產管理人組織各方債權人多次磋商,最終形成符合共同利益的重整計劃,對消費性購房人予以交付房屋,對職工債權和稅收債權進行全額清償,普通債權人受償率大幅提升。2022年4月,法院批準重整計劃,商住大廈開始施工續(xù)建。2023年底,商住大廈工程完工并順利交付。

     

    典型意義

     

    本案入選全國法院十大能動司法(執(zhí)行)典型案例和2023年度江蘇法院十大典型案例。法院針對被執(zhí)行企業(yè)財產不足且債權人眾多、利益難以平衡的難題,一方面通過“執(zhí)破融合”機制,以破促執(zhí),最大限度保護各方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通過府院聯動機制,在破產程序中恢復債務人已被吊銷的營業(yè)執(zhí)照,引入投資完成商住大廈續(xù)建工程。經過破產重整,商住大廈上設定的抵押權、建設工程款優(yōu)先權以及職工債權均已得到全額清償,消費性購房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優(yōu)先保護,普通債權實現公平受償。法院在本案中積極踐行能動司法理念,發(fā)揮破產程序的債務概括清償功能,找到平衡各債權人、債務人利益的“最優(yōu)解”,實現了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例2
    昆山市某印刷有限公司、王某某合并“破產”案
    ——自然人股東與公司人格混同合并“破產”
     

      

    基本案情

     

    王某某系昆山市某印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東。法院判決生效后,相關涉及該公司和王某某的借貸案件均進入執(zhí)行階段。此時公司已資不抵債,執(zhí)行部門遂將該公司移送破產清算審查,法院依法裁定對該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法院調查后發(fā)現,該公司并未獨立規(guī)范建立賬冊,公司財產與王某某個人財產高度混同。王某某已年過六旬,前妻身患重病,家庭生活困難。王某某向法院承諾,其無隱瞞財產行為,愿意積極配合法院處理相關債務,同意把個人和公司財產全部拿出償債。

     

    法院立案受理王某某類個人破產程序。經調查核實,該公司現已停業(yè),名下有一處工業(yè)廠房,價值不足以償還債務,公司債務約600萬元。王某某家庭有兩套住房,市場價值總計約200萬元,其中一套由前妻所有并居住,可供償債的房產市場價值不足100萬元,個人債務約500萬元。王某某在日常經營過程中未明確區(qū)分公司財產和個人財產,所負債務系在正常生活、經營中形成,且在訴訟、執(zhí)行程序中無妨害訴訟、規(guī)避執(zhí)行、轉移財產等行為。

     

    法院審理后認為,如將該公司和王某某個人債務分開清算,將會造成公司債權人與自然人債權人清償率明顯差異,不利于公平清償。在征求王某某和相關債權人意見后,法院依法裁定對王某某和該公司的債務合并清理。合并破產處置過程中,將該公司名下一處小廠房以684萬元溢價拍賣成交,優(yōu)先債權全額受償,普通債權人清償率達到58%。對財產完成分配后,法院為王某某一家預留了財產保障其生活需要,在征求債權人意見的基礎上免除了其剩余未清償的債務。

     

    典型意義

     

    該案系全國首例“自然人股東與公司”合并“破產”案件,入選江蘇省高院類個人破產典型案例。通過企業(yè)破產清算和個人債務清理程序聯動,法院將性質不同的自然人與公司資產負債進行合并清理,在征求債權人意見的基礎上,豁免了個人剩余債務。本案不同主體之間實質合并“破產”既保障了個人債權人與公司債權人公平受償,也克服了公司破產但股東仍背負債務的企業(yè)破產程序局限,還促進了自然人脫困“重生”。

     

     
    案例3
    江蘇某服飾有限公司執(zhí)行轉重整案
    ——引資1.85億元保障36家企業(yè)正常經營穩(wěn)定600員工就業(yè)
     

     

    基本案情

     

    江蘇某服飾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系一家服裝生產企業(yè)。近年,該公司謀求轉型升級,建造了產業(yè)園并開展對外投資,結欠了8000余萬元銀行抵押貸款,3000余萬元工程款和其他各類債務約6億元。涉及工程欠款的相關案件于2022年進入法院訴訟程序,隨后銀行亦提起訴訟要求還貸。2023年,案件陸續(xù)進入執(zhí)行程序。

     

    執(zhí)行過程中發(fā)現,該產業(yè)園內入駐了36家招商引資進入的優(yōu)良企業(yè),員工600余人,每年納稅4000余萬元。如果啟動執(zhí)行拍賣程序,將按程序清除租賃,嚴重影響企業(yè)穩(wěn)定經營、員工就業(yè)和招商。該公司債務金額大,涉及債權人數多,但產業(yè)園內的企業(yè)優(yōu)良,執(zhí)行拍賣處置債務無法取得最優(yōu)效果。法院利用新成立的企業(yè)重整服務中心平臺,多次組織該公司與債權人協商,最終確定以重整方式化解債務,平衡各方權益并先行預重整。隨后,法院決定對該公司預重整,在預重整程序中確定了意向投資人。2023年11月2日,法院裁定對該公司重整。重整程序中,采取了“假馬競標”方式確定投資人,即在有意向投資人兜底的基礎上,在淘寶司法拍賣網上拍賣投資人資格以確定最優(yōu)投資人。2023年12月15日,意向投資人在淘寶網出價1.85億元競價成為重整投資人。隨后,法院批準了重整計劃,重整程序僅歷時45天。抵押權、建設工程優(yōu)先權全額清償,產業(yè)園區(qū)內企業(yè)的租賃關系不變,普通債權人清償率約9%,遠遠高于清算狀態(tài)下0%的清償率。

     

    典型意義

     

    2023年11月,昆山市企業(yè)重整服務中心揭牌成立,該中心作為法院主管的事業(yè)單位,旨在全面推動危困企業(yè)挽救。該案是昆山市企業(yè)重整服務中心成立后促成的首例重整案件。僅僅經過45天重整期,化解了系列執(zhí)行案件,產業(yè)園內企業(yè)租賃關系不變,穩(wěn)定了產業(yè)園內600余名員工就業(yè),維護了產業(yè)園內企業(yè)每年4000余萬元的稅收。同時,債權人清償率得到大幅提升,債務人經營者限高措施得以解除,重新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對優(yōu)化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具有重要意義。

     

     
    案例4
    昆山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破產不停工”保護600余戶購房人權益
     

     

    基本案情

     

    昆山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開發(fā)了位于昆山市巴城鎮(zhèn)的樓盤,建設房屋680套,其中630余套房屋已經對外銷售,按照約定應于2020年8月至12月分批完成交付。2019年底,該公司因涉及仲裁案件,賬戶資金被凍結,無力支付工程款,工地施工斷斷續(xù)續(xù),至2020年5月,仍約有30%左右工程尚未完工。因開發(fā)商預期違約無法交房,購房人提起訴訟,法院向購房人釋明個案訴訟無法取得房屋也可能無法收回購房款。隨后購房人申請該公司破產,2020年8月,法院在預定的交房期限前,裁定對該公司破產清算。進入破產程序后,法院依法釋放該公司賬戶內被查封資金4700萬元。同時批準由破產管理人銷售50套未售房屋和地下車位,收回破產前已經銷售但購房人尚未付清的購房尾款,回籠資金1.5億元用于續(xù)建。2021年底,法院指導破產管理人完成樓盤續(xù)建交付,并于2022年為680戶業(yè)主辦理了房屋產權證。

     

    典型意義

     

    本案是房企“立轉破”典型案例,系“執(zhí)破融合”的延伸,體現了“立審執(zhí)破一體化”理念。通過將破產程序有效銜接至案件立案階段,最大程度發(fā)揮破產程序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制度優(yōu)勢。若由債權人逐案起訴和執(zhí)行,將產生超過千件的審理和執(zhí)行案件,且無法高效維護權利人的權益,最終仍可能需要通過破產程序“一攬子”解決糾紛,產生大量訴訟成本的程序空轉。本案在該公司基本無執(zhí)行案件的情況下,法院受理了購房人的破產清算申請,實現了糾紛源頭、集中化解,減少了解紛成本并促進了房產續(xù)建交付。

     

     
    案例5
    某模具(昆山)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追究股東妨害清算罪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某模具(昆山)有限公司因結欠大量債務,在法院存在大量作為被執(zhí)行人案件。執(zhí)行過程中,法院僅查控到該公司的設備,且設備已設定了高額抵押登記,22名職工的欠薪無法支付、40家普通債權人無法受償。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法院在征求債權人意見基礎上,將該公司轉入破產清算程序。破產清算期間,發(fā)現設備設定的抵押權缺乏權利基礎,且進入破產程序后,該公司兩位股東合謀擅自收取了公司95萬余元應收款但未入公司賬戶,嚴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法院將該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偵查。該公司的兩位股東對犯罪行為供認不諱,并將95萬余元款項全部退還給破產管理人用于清償債務。該公司兩位股東均因妨害清算罪被判處刑罰。經過破產處置,抵押權人的債權被否定,破產管理人拍賣了該公司的設備并追回含上述95萬余元在內的應收款共112萬余元,22名職工的債權得以全額清償,40家普通債權人1000萬余元債權的清償率由0提升到23.52%。

     

    典型意義

     

    本案是破產打擊逃廢債典型案例。在執(zhí)行過程中,除了查控到該公司的設備,未查控到其他財產,并且該設備存在高額的抵押登記,即便設備變現,其他債權人也根本無法受償。通過破產程序,不但核查了抵押等相關情況,更查實該公司的股東存在轉移應收款行為,要求該公司股東退還轉移的財產,并追究其刑事責任,極大地震懾了違法的被執(zhí)行人,維護了債權人合法權益。

     

     
    案例6
    昆山某房地產發(fā)展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在破產程序中滌除抵押登記促成400余戶購房人辦證
     

     

    基本案情

     

    昆山某房地產發(fā)展有限公司開發(fā)建設了位于昆山市淀山湖大道的樓盤,該公司因涉及大量的抵押貸款無法按期償還,債權人起訴并申請查封了該公司的土地使用權和賬戶。該公司還結欠施工單位工程款未付,嚴重了影響了施工方工人工資的按時發(fā)放,諸多矛盾交織,樓盤建設陷入停滯,無法按期竣工交付和辦證,400余戶購房人權益無法保障。因欠付工程款,施工單位申請該公司破產清算。2021年10月,法院裁定對該公司破產清算。由于該公司土地使用權已抵押給權利人,需先注銷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登記,才能完成房屋交付備案和初始登記,進而為購房人辦理房產證,在抵押權人未獲清償未注銷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情況下,法院首先裁定確認了消費性購房人的權利,并明確消費性購房人權利優(yōu)先于抵押權,在此基礎上裁定滌除該項目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同時明確滌除抵押登記并非否認抵押權,對于消費性購房之外的資產,抵押權人仍有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據此既排除了辦理房產證的障礙,也保障了抵押權的債權。2022年8月,破產管理人拿到交付備案證書,順利完成房屋交付并為購房人辦理了房屋產權證。

     

    典型意義

     

    本案是法院在破產程序中強制滌除抵押登記促成房屋產證辦理的典型案例。房企因土地使用權存在抵押無法完成驗收和辦證,是實踐中的難題。常規(guī)處置方式是由購房人提起訴訟要求抵押權人滌除抵押登記,但該方式效率較低,不能高效實現購房人權利。本案基于消費性購房人權利優(yōu)先于抵押權的規(guī)定,在破產程序中先行確認消費性購房人權利,為實現消費性購房人權利從而裁定滌除抵押登記,探索了高效滌除抵押登記維護購房人權利的路徑。

     

     
    案例7
    昆山某針織有限公司、昆山某制衣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執(zhí)破融合”維護職工權益實現糾紛源頭化解
     

      

    基本案情

     

    昆山某針織有限公司、昆山某制衣有限公司系關聯企業(yè),已經成立20余年。因制衣行業(yè)競爭激烈,近年來兩公司銷量嚴重下滑致資金短缺,結欠大量供應商貨款,隨著銀行貸款到期,2022年下半年開始無法支付260余名員工工資,2022年9月兩公司徹底停業(yè)。經調查,兩公司主要實物資產為廠房和土地使用權以及縫紉設備,廠房和土地使用權已設定金融借款抵押。兩公司負責人明確表示相關制衣技術已經落后,品牌也缺乏競爭力,沒有挽救的價值。為快速解決260余名員工薪資和100余家供應商供貨款等群體性糾紛。法院經研判,確定了通過執(zhí)行程序拍賣廠房和土地使用權,優(yōu)先清償抵押權人和職工債權,剩余款項及公司其他資產在破產程序中進行歸集和拍賣,公平清償普通債權的基本方案,既維護職工等弱勢群體的合法利益,也保障普通債權人公平受償的權利。依據該方案,2022年10月,法院啟動執(zhí)行拍賣程序,通過議價方式確定起拍價,2022年12月完成拍賣,在去年農歷新年前向260余名員工發(fā)放了工資和補償金1200余萬元。隨后,法院裁定對該兩公司進行破產清算,在四個月內完成了破產清算,100余家債權人直接在破產程序中申報受償。

     

    典型意義

     

    本案系通過“執(zhí)破融合”程序實現糾紛源頭治理的典型案例。該兩公司停產后,260余名員工擔心設定抵押的廠房被拍賣后無法獲得工資和經濟補償金,100余家供應商擔心無法獲得公平受償。各債權人集中向法院起訴,法院及時啟動“執(zhí)破融合”程序,建議各債權人無需起訴,等待進入破產程序后直接申報受償。并快速啟動了拍賣程序,在完成拍賣后立即給員工發(fā)放工資,隨后啟動破產程序依法處理了100余家供應商債務,兩破產企業(yè)有序退出市場,實現了職工、債權人、債務人及社會穩(wěn)定多方共贏局面。

     

     

    案例8

    昆山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破前暫緩執(zhí)行”案

    ——暫緩執(zhí)行“破前調”盤活鄉(xiāng)村民宿化解100余起潛在糾紛

     

     

    基本案

     

    2022年11月2日,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對昆山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執(zhí)行過程中查明,該公司系為打造“計家墩理想村”招商引進的品牌民宿企業(yè)之一。2020年初,該公司已經實際投資約2200萬并開始營業(yè),后因多重因素影響瀕臨破產。該公司已進入執(zhí)行程序的債務約80萬,此外,潛在糾紛達100余件,涉及債務總金額在1800萬左右。申請執(zhí)行人要求或進行執(zhí)行拍賣,或對債務人破產處置。如處置不當,不僅將導致潛在的100多件債務糾紛擁至法院,還將破壞“計家墩理想村”整體經營業(yè)態(tài)。法院一方面組織債權人與該公司協商通過預重整方式盤活資產受償;另外一方面發(fā)出暫緩強制執(zhí)行決定書,并組織各債權人進行多輪磋商,最終促成各方于2023年6月27日達成庭外重組協議,通過引入投資實現公司重新營業(yè)。

     

    典型意義

     

    本案系法院運用“破前調解”促成債務重組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法院根據該公司經營民宿的特性及背后涉及大量債務問題,并未按照常規(guī)程序強制拍賣,而是在征求申請執(zhí)行人意見基礎上,決定暫緩執(zhí)行,在暫緩執(zhí)行期間促成各方進行債務重組。通過在執(zhí)行程序中嵌入“預重整”思維這一再生利器,穩(wěn)妥化解了該公司的百余件潛在群體性糾紛,最大限度的保障了眾多債權人合法權益,取得了“案結事了”和“案結事好”的雙重效果。

     

     

    案例9

    昆山某英語培訓中心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立轉破”破解預付式消費糾紛難題

     

    基本案情

     

    2021年,昆山某英語培訓中心有限公司停止經營,但其未能退還74名家長培訓費。家長集體到法院提起訴訟。立案部門將群體訴訟的信息反饋至破產審判團隊。破產團隊開啟調查,發(fā)現該公司已經停止經營且缺乏清償能力,遂向家長釋明審判、執(zhí)行的程序及其風險。家長了解到個案訴訟耗時耗力且難以解決問題,集體申請該公司直接進入破產程序,法院依法受理家長的破產清算申請。在破產程序中,發(fā)現該公司股東存在抽逃出資的情形,破產管理人提起訴訟要求股東返還出資本息62萬余元,該訴訟得到法院支持并執(zhí)行到位。最終74名家長培訓費受償約70%。

     

    典型意義

     

    本案探索了破解預付式消費糾紛的路徑。涉群體性預付式消費糾紛,如果單獨訴訟,實現權利成本高、效果差,實現權利難。通過“立轉破”對商家的財產進行盡早地固定,核查商家是否合法經營,如商家系依法經營虧損無法繼續(xù)經營,可以依法破產清算后退出市場。如存在轉移財產等行為,在破產程序中依法追回,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通過“立轉破”不僅可以節(jié)約司法資源,也提升了司法效率,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成為破解群體性預付式消費糾紛難題新模式。

     

     
    案例10
    昆山市某森堂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破產刑民交叉案件處理路徑

     

    基本案情

     

    昆山市某森堂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法院根據員工申請,裁定對其破產清算。破產清算期間,發(fā)現該公司及其負責人因涉嫌非法集資刑事犯罪被立案偵查。經生效刑事判決確定,該公司及其負責人構成非法集資罪,被判處刑罰并責令其退賠。該公司破產案件中,經審查,其結欠75名員工工資141萬余元,結欠銀行抵押借款590余萬元,結欠包括刑事集資參與人和普通民事債權人在內310名其他債權人債務合計1.1億余元。經過深入研究,最終確定抵押權人對特定財產優(yōu)先受償,職工債權優(yōu)先受償,刑事集資參與人和其他普通債權人平等參與破產財產分配。刑事集資參與人按照普通債權人順位參與破產財產分配,實現了刑事與民事程序的有序銜接。

     

    型意義

     

    本案系破產案件刑民交叉典型案例,明確了刑事集資參與人與其他普通債權人同等參與分配的裁判規(guī)則。破產案件中,集資參與人在破產程序中應當申報債權,針對非違法所得財產,集資參與人與債務人其他普通債權人處于同等受償順位。破產程序中應當按照企業(yè)破產法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實體和程序認定集資參與人的破產債權金額。集資參與人在破產程序中參與分配后,未受償的部分可以在債務人負責人退賠的執(zhí)行案件中申請參與分配,以刑事判決記載的退賠金額扣減破產程序中受償后的金額作為參與執(zhí)行分配債權金額。

     

     

    來源:昆山市人民法院

     

     

    發(fā)布人:利安達 發(fā)布時間:2024-05-23 閱讀: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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