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貨 | 新《公司法》下減資彌補虧損究竟應該如何稅務處理!
來源:中國注冊會計師俱樂部
最近新《公司法》頒布實施后,企業(yè)可以用資本公積彌補虧損,那結合原先的規(guī)定,企業(yè)目前可以用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去彌補虧損。對于這類企業(yè)減資彌補虧損的問題,究竟應該如何進行所得稅處理一直是存在爭議的問題,大家嘗試尋求一個答案。
最近,我也看到了一些律師、稅務師從法律和會計角度對于這個問題進行了分析,結論也各異。但是,我總體的感覺是,有些最后分析問題得到的結論總是隔靴搔癢,沒有觸及問題的核心。所以,我最近在思考這個問題的時候,其實也在想另外一個問題,就是針對復雜的財稅問題,我們研究問題的方法論問題。任何一個學科都是一樣,如果你不能不斷地發(fā)展、完善和升級自己研究問題的工具和方法,總是那樣洋洋灑灑的對比分析,然后就主觀的根據自己的分析下一個結論,似乎說服別人接受自己的結論,這種粗糙的研究方法實際往往不能解決任何問題。
比如,對于企業(yè)用實收資本、資本公積去彌補虧損是否要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問題,你只是把《公司法》層面的歷史沿革、資本公積的法律、財務的定義進行分析,如果僅僅是停留在這個層面,是根本沒有辦法得到任何結論的。因為《公司法》層面對于減資補虧以及會計層面對于減資補虧的處理,都是基于它們各自的目的,人家并不是來解決稅法層面的問題的。所以,單從《公司法》層面和會計層面去總結、概括和提煉,是不可能解決減資補虧是否要交稅的問題。這就是研究問題的方法論層面出現了錯誤,和自然科學一樣,研究方法錯了,自然就不可能得到結論。
所以,我們在這篇文章中嘗試和大家展現另外一個研究這類財稅問題的方法論問題。我們認為,在復雜財稅問題的研究中,要學會用自然科學的研究方法,即對于任何的復雜財稅問題,我們可以采取如下研究方法:
1、降維思維:這是數學研究中針對復雜問題的常用研究方法,我們在財稅問題研究中也需要有這種思維,把復雜問題進行降維,聚焦于我們熟悉和有成熟規(guī)則的簡單問題進行聚焦研究;
2、模型構建思維:對于一些稅收問題,我們可以通過構建簡單模型的方式進行研究。因為模型研究中,通過將稅收文件背后的運作規(guī)則轉化為參數定義和運算規(guī)則,那問題的研究就具有非常強的嚴謹性和邏輯一致性,而不會出現那種你洋洋灑灑地寫一大堆東西,然后就得出了自己的結論,別人也不知道你寫的東西就直接跳躍到你的結論究竟是什么規(guī)則。這樣,大家沒法去檢驗和質疑。而通過模型構建的思維,將財稅問題的研究數學化,則從研究假設、參數定義、規(guī)則定義到最后的結論獲取,大家就可以有一個明確的討論基礎,爭議點在哪,正確錯誤在哪,會有清晰討論軌跡,大家才可以知道我質疑應該質疑什么,哪些是錯誤的,如果你不能發(fā)現錯誤,那對于他得出的結論你就應該接受。這種才是科學的研究方法。
下面,我們就嘗試用這種研究方法來研究企業(yè)用實收資本(包括資本公積)彌補虧損的所得稅問題。
第一步:
降維思維:雖然我們討論的是企業(yè)用實收資本(包括資本公積)彌補虧損,它可以是彌補稅法5年內的虧損,也可能是彌補稅法5年前的虧損,但核心的問題是這樣的步驟:
第一步應該是先將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調整到未分配利潤作為一個正數,然后用這個正數的未分配利潤和先前負數的未分配利潤相抵消,從而產生彌補虧損的效果。所以,通過這一步的分析,我們可以進行降維處理,即未分配利潤的正數和負數抵消的問題,這個彌補虧損的問題,是規(guī)則內已經明確的問題,5年內的如何彌補、5年前的如何彌補稅法已有明確規(guī)定。所以,我們把這個因素先剔除出去。降維后,我們研究企業(yè)用減資的方式彌補虧損的所得稅問題,核心應該是聚焦于:
企業(yè)將實收資本、資本公積轉化為未分配利潤這個環(huán)節(jié)的所得稅處理問題。而對這個問題進一步明確是股東已經將資金投入到法人公司后,只是法人公司將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換了一個科目,擺到了未分配利潤這個科目,聚焦于這種動作的所得稅處理問題。
明確了這個研究問題的核心,我們就開始構建一個簡單的模型去分析。法人公司的股東有公司股東和自然人股東,但是鑒于自然人股東存在經濟性重復征稅問題(加之目前自然人股東一些資本公積轉增的處理規(guī)定還存在瑕疵),所以,我們?yōu)榱烁泳劢箚栴},就構建一個法人股東——法人公司的研究模型來分析這個問題:
第二步:
我們對于模型的參數要進行準確的界定。大家一定要注意,《公司法》和財務層面的資本公積、未分配利潤和我們稅法上的定義是存在差異的。我們稅法上,實際上只有兩個概念:
股東投入的錢
要么是在實收資本中,要么是在資本公積-資本溢價中。
公司賺取的錢
公司賺的錢按照稅法規(guī)定該免稅就免稅,該繳稅就繳稅,最后都是形成稅法上的未分配利潤,這部分未分配利潤在分配給股東時都計算為稅后股息。所以,稅法上的稅后未分配利潤涵蓋了《公司法》和財務層面的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資本公積中的其他資本公積。本身盈余公積就是來源于稅后未分配利潤,同時對于公司比如接受捐贈的資金、財政補貼進入了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這些都屬于稅收上的應稅收入,都是按規(guī)定完稅的。
所以,在明確了參數的定義后,我們又進行了第二次降維,因為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在我們稅收上實質已經是未分配利潤了,當時已經參與到稅收彌補虧損的計算中了,只是在財務和法律上放入了不同的科目,現在只是再放回來,在稅法層面還是在稅法未分配利潤的這個大池子中的,所以,就不產生任何所得稅問題。因此,我們進一步降維后,就聚焦到研究:
法人股東將原先投入到公司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資本溢價調整到未分配利潤這個行為,究竟產生什么樣的所得稅問題?聚焦到這個問題后,我們要把現行企業(yè)所得稅相關法律法規(guī)轉化為模型運算規(guī)則:
1、法人股東投入到公司的錢,不管是進入實收資本還是資本公積,都計算為法人股東對公司投資的計稅基礎;
2、公司賺取的利潤,必須在公司層面繳納25%的企業(yè)所得稅后形成會計未分配利潤;
3、公司未分配利潤向法人股東分配股息,法人股東免稅,同時不減少法人股東對公司投資的計稅基礎;
4、公司在清算環(huán)節(jié),法人股東取得的清算資產中,相當于未分配利潤的部分要計算為免稅股息所得(財稅【2009】60)。同樣,在公司減資環(huán)節(jié)(部分清算),法人股東取得減資的資產中,相當于被投資企業(yè)未分配利潤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也要確認為免稅的股息所得(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34號公告);
5、企業(yè)用資本公積-資本溢價轉增實收資本,法人股東不確認股息所得,也不增加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國稅函【2010】79);
6、企業(yè)用未分配利潤轉增實收資本(包括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法人股東要確認為免稅的股息所得,同時增加其對公司的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
要注意,我們上面根據我國《企業(yè)所得稅法》規(guī)定總結出來的模型運算規(guī)則是非常重要的,這個是我們后面構建模型,用于具體問題分析,能夠得出什么樣結論的基礎。因此,很重要的一點大家要意識到,如果不同國家在上述問題中的運算規(guī)則不一樣,那同樣的問題,不同國家推導出來的結論也會不一樣。這也是我們在做國別企業(yè)所得稅研究中經常容易犯錯誤的地方,就是忽略不同國家企業(yè)所得稅底層基礎規(guī)則的差異,直接看他們的某個問題的處理結論就得出我國做法正確或錯誤,這個都是不科學的。
所以,明確了上述模型運行規(guī)則,我們就通過構建一個模型案例進行分析,假設A公司投資1000萬成立了B公司,其中200萬進入實收資本,800萬進入資本公積-資本溢價:
那我現在做的動作是,把資本公積-資本溢價800萬挪到未分配利潤中,這個會產生什么樣的所得稅問題?
我們看到,如果僅僅看所有者權益,那么把資本公積-資本溢價800萬挪到未分配利潤中,所有者權益是沒有發(fā)生任何變化的。所以,我看有人的文章就是寫了公司法一大堆的分析,最后結論是“對形式減資彌補虧損的更為合適的稅務處理,系應將其視為對資產負債表所有者權益科目下的‘實收股本’與‘未分配利潤’兩個科目的數字調整,進而公司和股東均不產生任何所得,無需繳納相應的所得稅”,這種結論是站不住腳的,你所謂的合適不合適,只是一種自我主觀觀點的勸慰,而不是基于嚴謹方法分析而得出結論。因為,你根本沒有細化到去研究,“實收資本”、“資本公積-資本溢價”和“未分配利潤”這兩大不同的科目,在我國企業(yè)所得稅的稅收屬性上是存在實質差異的。
我們可以來看一下,如果A公司投資1000萬到B公司,A對B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是1000萬,此時如果直接清算,B沒有清算所得,A投資成本收回也沒有任何投資所得或損失,這個很清晰。
我們讓模型進一步演化,A公司投資到B公司的1000萬,B賺了400萬的錢,繳納了100萬的企業(yè)所得稅后,未分配利潤是300萬:
此時,我們知道,B公司的資產總額是1300萬,凈資產(所有者權益)也是1300萬。同時,A公司對B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還是1000萬。此時,如果B公司清算,則向A公司分配資產是1300萬,按照目前模型運算規(guī)則(財稅【2009】60號文):
300萬屬于股息所得,A公司免稅;
剩余1000萬屬于股權轉讓收入,減去對B公司長期股權投資成本1000萬,此時A公司清算所得為0。
所以,這個基本結論就很清晰了,即對于法人股東而言,當我把錢投資到下面的公司時,公司在清算環(huán)節(jié)向我分配的資金只有兩部分:一部分是我原始投入的錢,另一部分是公司賺取已經完稅的錢,這部分錢是免稅的。所以,正常情況下,公司清算環(huán)節(jié),法人股東確認的清算所得一定是零。這就是目前我國企業(yè)所得稅這一套規(guī)則在運行中能夠得到的結果。當然,這個結論可能產生漂移,是因為我們對于虧損彌補有限制,對于免稅股息所得有限制(比如持有上市公司股息所得免稅必須持股超過12個月),這個屬于特殊規(guī)則產生的漂移,可以忽略。
那現在,我們來演示一下,這里,我將資本公積-資本溢價800移到未分配利潤中:
我們要注意,我們研究模型的前提就是法人股東在公司設立后,僅僅是將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資本溢價轉移到未分配利潤這個模型。
那我們來看一下,我們將資本公積-資本溢價800轉移到未分配利潤,未分配利潤從300變到了1100。此時,B公司總資產和凈資產都還是1300。而且,A公司對B公司的投資成本還是1000。
此時,B公司是否產生所得稅問題呢?你不能僅僅從B公司凈資產沒有發(fā)生變化就得出結論說沒有任何所得稅問題。因為,基于我國目前企業(yè)所得稅的規(guī)則:
1、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是屬于股東投入,按照國稅函【2010】79號文的規(guī)則,這部分轉增時不計算為免稅股息所得,不增加長期股權投資計稅基礎。在清算環(huán)節(jié),這部分也不計算為免稅股息所得做剔除的。
2、但是,未分配利潤科目的稅收屬性是完全不一樣的,轉增環(huán)節(jié)要確認為免稅股息所得,要增加法人股東對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在清算環(huán)節(jié),這部分要計算為免稅股息所得剔除的。
所以,“資本公積-資本溢價”和“未分配利潤”在我國企業(yè)所得稅法中的稅收屬性完全不一樣,我們就要考察這種不一樣對模型運行結論的影響。
回到模型中,我們看到,如果A公司不改變資本公積-資本溢價,則產生的結果是B公司賺取400的利潤,繳納了100的企業(yè)所得稅,形成了300的未分配利潤。在清算后,A法人股東確認的清算所得為0,這個運行結論是符合我們的稅法規(guī)則的,即利潤只是在B公司層面繳納了企業(yè)所得稅,不會在法人公司層面重復繳納企業(yè)所得稅,也沒產生額外虧損問題。
此時,我們如果在B公司賺取了400萬的利潤,繳納了100的企業(yè)所得稅形成了300的未分配利潤后,僅僅是將資本公積-資本溢價轉到未分配利潤中,形成未分配利潤是1100萬元;
我們首先假設定義的規(guī)則是:這個轉移沒有任何所得稅問題,此時我們立刻啟動模型的運算,根據我們上面定義的運算規(guī)則,看模型運行后最終得到的是什么樣的結果:
我們要知道未分配利潤在清算中的稅收屬性是要確認為免稅的股息所得的,此時清算結論就是:
1、 A公司分得的1300萬清算資產中,1100萬要確認為免稅的股息所得;
2、 A公司剩余的200萬資產扣除他原始的1000萬投資成本,要確認800萬的股權轉讓損失。
這里大家一看就發(fā)現了問題,因為我雖然僅僅是將資本公積-資本溢價轉到未分配利潤中,但是由于在模型運算中,“資本公積-資本溢價”和“未分配利潤”的稅收屬性不一樣,模型運算后就得到了A公司清算出現了800的投資損失,這就出現錯誤了。因為按道理,我只是將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換個科目放,凈資產沒變化,那清算也不應該出現清算所得或損失。但實際模型運行得到的結果卻不是你想要的,出現了我們意想不到的情況,就是法人股東層面清算出現了投資損失,這就產生少交稅問題了。那我們假設定義的這個規(guī)則就不正確。
下面,我們就改變規(guī)則定義,即“企業(yè)將資本公積-資本溢價轉移到未分配利潤中,法人公司需要按照稅前利潤繳納企業(yè)所得稅”,我們此時再立刻啟動模型的運算,根據我們上面定義的運算規(guī)則,看運算最終得到的是什么樣的結果:
第一步:B公司800的所得需要按25%繳納企業(yè)所得稅,最終繳納200的企業(yè)所得稅,未分配利潤是900萬(300+600),凈資產變?yōu)?100萬;
第二步:B公司清算環(huán)節(jié),A公司取得的1100萬清算資產中,屬于免稅股息的部分是900萬;
第三步:剩余的部分,A公司取得的清算資產收入是200萬,減去其對B公司的投資成本1000萬,確認800萬的投資轉讓損失。
這時候,你看我們改變了資本公積-資本溢價轉換為未分配利潤的運算規(guī)則,我們運行模型后得到的結果是,B公司層面確認800的所得,但是清算后A公司層面確認800的損失,這樣最終在股東和公司層面相抵后,A公司設立B公司賺取的400萬利潤,還是只在B公司層面繳納了100的企業(yè)所得稅,在整個公司和股東層面沒有產生重復征稅問題。所以,我們定義“企業(yè)將資本公積-資本溢價轉移到未分配利潤中,法人公司需要按照稅前利潤繳納企業(yè)所得稅”這個運算規(guī)則,模型得到的結論是符合我們不重復征稅的規(guī)則的。因此,這個運算規(guī)則才是正確的。
當然,大家可以嘗試著將實收資本調整到未分配利潤,同樣用我們構建的模型和規(guī)則進行分析,結論也是一樣的,即企業(yè)將實收資本調整到未分配利潤中用于彌補虧損,也一樣要在企業(yè)層面確認稅前利潤先繳納企業(yè)所得稅,這樣模型運算得到的結果才正確,否則也會出現少交所得稅問題。
所以,我們上面展示的就是一個財稅問題分析的方法論問題,這種基于降維思維和模型構建的研究方法,使得我們對于復雜財稅問題的研究能夠聚集到核心點上。我們的研究沒有先入為主的觀點,而是通過客觀的根據我國企業(yè)所得稅的規(guī)則,構建分析模型,對于這個問題的不同觀點,基于現行規(guī)則去看模型運行的結果是否符合我們整體不重復征稅的這個基本原則,如果符合就支持這種觀點,如果不符合則剔除這種觀點,這樣的研究方法才能使財稅問題的研究更加科學合理。
同樣,我們也要提醒大家在開展國別企業(yè)所得稅法研究中也一樣,比如研究我國資本公積-資本溢價轉為未分配利潤是否繳納企業(yè)所得稅,不能簡單的去比較比如美國、法國他們對于資本公積-資本溢價轉為未分配利潤是怎么做的,從而就得出結論我國應該怎么做,這種研究方法是錯誤的。你要有構建模型的思維,去關注這些模型背后,基礎運行規(guī)則層面,我國和其他國家之間是否存在差異,比如美國的聯邦所得稅和我國一樣,也是避免在法人公司所得稅層面避免重復征稅,但由于美國沒有類似中國這個注冊資本金公示制度,所以在美國稅法規(guī)則中,對于法人公司的同比例減資行為,那就視同為股息分配,而不是按減資做稅務處理。同時,對于利潤分配行為,美國稅法是即使該公司累計未分配利潤為負數,只要當年賺取的未分配利潤為正數,分配金額只要小于等于當年的稅后利潤,仍然視同為股息分配。這些基礎制度背后運行規(guī)則上的差異,就會導致同樣的問題在不同運行規(guī)則層面得出的結論就不一樣。但大家最終的目標是一致的,就是各項基礎規(guī)則要在各種復雜場景中,我模型運行產生的結果,在法人所得稅制度中,所得只在公司層面被征一次稅,不能征兩次或多次而產生重復征稅問題,也不能出現不同層面盈虧抵消出現不征稅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