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延所得稅計提比例調整是否屬于非經常性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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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例之十一】遞延所得稅計提比例調整是否屬于非經常性損益
X公司在2x16年至2x18年期間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yè),執(zhí)行的所得稅稅率為15%。公司高新技術企業(yè)認定證書在2x19年10月到期后再次申報尚未獲得認定,因此,公司在2x19年年報中執(zhí)行的所得稅稅率為25%。
2x18年末,X公司因資產減值和未實現(xiàn)的內部交易所形成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余額為40,965,212.02元,按15%稅率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6,144,781.80元。2x19年末,因資產減值和未實現(xiàn)的內部交易所形成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余額為41,094,831.31元,按25%稅率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為10,273,707.83元,為此,公司2x19年度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費用為-4,128,926.03元。
問題:針對所得稅稅率變動導致的遞延所得稅費用變動金額,X公司是否應將其作為“根據稅收、會計等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對當期損益進行一次性調整對當期損益的影響”項目列入非經常性損益?
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的規(guī)定,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時,應當以預期收回該資產期間的適用所得稅稅率為基礎計算確定。
公司應結合導致高新資質發(fā)生變化的事項性質進行判斷,若高新資質的變化屬于因國家高新政策調整使得公司不滿足相應要求、未來期間適用25%所得稅稅率的,公司應比照“因稅收、會計等法律、法規(guī)的調整對當期損益產生的一次性影響”,將一次性調整部分金額作為非經常性損益;若屬于公司自身生產經營變化導致不再滿足國家高新政策的,公司不應將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調整變化金額列報為非經常性損益。
同時,公司在各個年度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時,應根據未來可獲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合理考慮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未來轉回時的適用稅率,不應簡單將相關差異金額在不滿足高新技術企業(yè)要求的年度時進行一次性調整(即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時應考慮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時間及適用的稅率情況)。
發(fā)布人:利安達 發(fā)布時間:2024-09-13 閱讀:1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