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審計風險及其控制研究
審計風險是審計理論與實務界一直關注的重要問題,但關注的焦點是獨立審計, 政府審計風險卻長期被忽視。本文從政府審計風險的含義、特征及表現形式著手, 分析政府審計風險的成因, 進而提出了控制政府審計風險的基本措施。
關鍵詞:政府審計;審計風險;法律
我國政府審計機關作為政府的監(jiān)督機構,在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順利運行和保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等方面發(fā)揮著重大作用,政府審計風險的影響也是深遠而重大的。然而,由于政府審計工作長期低調和體制性屏蔽,人們對政府審計風險認識不足。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法治建設的穩(wěn)步推進,政府審計風險隱約出現并日趨顯性化。
一、政府審計風險的基本理論
(一)政府審計風險的定義
風險的含義可以簡單地概括為遭受損失的可能性。審計風險因此可以廣義地理解為審計機關及其人員承擔法律責任的可能性。目前,政府審計風險還沒有統(tǒng)一的定義,中國《獨立審計準則第9號――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第三條將審計風險定義為“ 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或漏報, 而注冊會計師審計后發(fā)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這一定義完全是針對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而根據《審計法》的規(guī)定, 政府審計的總目標是對被審計單位財政或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發(fā)表意見。從政府審計的總目標可以看出, 政府審計風險不應該僅僅局限于會計報表審計的風險。綜上所述,本文認為,所謂政府審計風險,就是指國家審計機關沒有完整把握或認真執(zhí)行同家的財經法律、法規(guī)及制度規(guī)定,在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時,對其存存的對國家、社會及單位自身將產生較大危害問題沒能查出和糾正的可能性。
(二)政府審計風險特征
政府審計風險除了具有一般審計風險所具有的客觀性、潛在性、和可控性等特征外,還具有以下幾個特征:1、損失的多重性。政府審計風險不同于社會審計風險,因其代表政府行使權力,其后果不僅表現為直接的經濟損失,而更多地表現在政治、社會、心理、名譽、信譽等諸多方面的損害,涉及面比較廣。2、影響的長久性。一旦發(fā)生政府審計風險,要在社會上重新展現審計機關的面貌,重塑審計主體的形象,往往需要較長的時間。另一方面,政府審計風險所造成的損失,常常牽涉到審計主體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有時還需要經歷聽證、行政復議、司法訴訟、判決和執(zhí)行等環(huán)節(jié),要耗費較長的時間。3、責任承擔的相對有限性。社會審計出險后,不但會對注冊會計師個人造成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責任,還可能使會計師事務所面臨賠償乃至撤銷等嚴重后果。而政府審計風險僅對審計中的失誤承擔責任,且政府審計機關屬于國家的行政部門,出險后以行政處罰為主。這種行政處罰是以個人為主要承擔者,如對個人實行降級降職乃至開除公職等,不會像社會審計組織那樣存在破產倒閉的嚴重后果。因此,政府審計承擔風險損失的后果是相對有限的。
(三)政府審計風險的表現形式
1、審計取證風險。一方面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占有的信息資料不對稱,審計人員處于劣勢;另一方面也存在由于審計人員經驗不足,對重要的審計事項查證不實或者揭露不透徹,沒能查深、查透、查實,問題的實質沒有得到完全的反映,這兩種情況都會影響審計結果的客觀、公正,引發(fā)審計風險,影響審計質量和成果。
2、審計報告風險。因審計結果報告的恰當與否直接受審計人員的評價意見的影響,若審計人員的評價意見存在偏差,則直接影響審計報告的正確性,產生審計報告風險。即使審計人員評價意見恰當,最終審計報告的形成尚依賴于審計機關對審計事項的重要性和審計評價及意見的判斷,由于受各相關因素的影響,可能使得最終形成的審計報告有所偏差。
3、審計處理處罰風險。對審計中查出的問題,政府審計機關有權依法處理處罰,這是《審計法》賦予政府審計機關的權力。審計處理處罰風險主要表現在:一是審計機關依法應該處理處罰而沒有處理處罰,或審計處罰沒有法律依據,或法律依據不當,二是應由有關部門處理處罰、而國家審計機關沒有以向有關部門下達審計建議書的形式提請有關部門處理,而是越權處理處罰,從而產生審計處理處罰風險。
二、政府審計風險形成的分析
(一)審計體制不合理
在我國,政府審計機構隸屬于國務院和各級地方政府?!秾徲嫹ā芬?guī)定,我國審計機關實行在總理和地方主要負責人領導下的行政管理體制,接受地方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雙重領導。在這種管理體制下,地方審計機關是地方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其經費和人事關系隸屬于地方政府,必須接受地方政府的領導。但與此同時,法律又要求審計機關對地方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財政、財務收支進行監(jiān)督。同時,政府審計機關作為政府的一個部門,沒有司法職能和司法權力,對審計結果的處理只能移交相應的政法或司法部門,這必然影響審計結果的客觀公正,形成審計風險。